關于北京夫妻間主購房人的認定
我需要提取北京公積金用于償還購買商品房的貸款。房屋是我和我丈夫共同購買的,貸款合同中明確指出我本人是“房屋所有權(quán)人”,我丈夫是“房屋共有權(quán)人”,我認為這足以確認我本人是“主購房人”。但是,朝陽管理部的審核人員僅憑購房合同中我丈夫的名字在我的名字前面這一點,就認定我丈夫為“主購房人”,退回了我提取公積金的申請。請對“主購房人”的認定規(guī)則作出說明,并提供相應的法理依據(j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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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熱心網(wǎng)友特殊情況請與繳存管理部核實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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