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83年入住一公產(chǎn)房,房本是我的名字,我交房租.1998年因拆遷我的戶口遷到別處.1999年我交了一定的費(fèi)用后分到了一居室.2007年我將房屋賣了.2011年我母去世(我父已故)在處理遺產(chǎn)時,我家有子女五人,其中一人提出要把我媽媽的住房和我賣的房一同作為遺產(chǎn)平分五份.請問她講的有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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