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明確表明2000元的定金我們不要了(我們已簽了“霸王條款”了,但18000的房款為什么不能退呢?為什么不能退啊?
2013.2.22號我們看中了綠地華庭的一間商品房,2013.2.23號我們在綠地華庭簽“綠地華庭定購協(xié)議書”,定金2000元,之后一天又去在綠地售樓部交了18000元的房款(有收據(jù),這18000不是定金,是房款),因綠地華庭的房子上有裂痕用交通不便等多方面原因,我們于一周后3.1號我們?nèi)ネ朔?希望能退回我們的房款18000,但被拒絕,我們已明確表明2000元的定金我們不要了(我們已簽了“霸王條款”了,就自認倒霉了),但18000的房款為什么不能退呢?這18000又沒有簽什么合同,只是給我打了一個收據(jù),為什么不能退啊?真是期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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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熱心網(wǎng)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百一十五條對定金問題規(guī)定如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部分第1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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