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一手更名房子,當時跟一手賣家商談的價格是56萬,首付17萬也已經(jīng)給了一手賣家.當時跟開發(fā)商售樓處也簽訂了56萬的合同.事后開發(fā)商突然反悔說因為一手賣家跟他們簽訂的合同是44萬,所以你們雖然用56萬買的,也必須簽訂44萬的合同.說這樣的話,最高貸款只能貸30萬,而不是40萬.說你們還差一手賣家10萬,你們自己拿錢給.請問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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