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12月11日之前買房交首付款給我,逾期每天按萬分之二交違約金(合同沒有明確買方可逾期多長時間)買房在違約之日三天內支付房價百分之十.這種情況下我可否因為買方沒按時付款而終止合同?
您好!我是賣方,合同約定12月11日之前買房交首付款給我,但他沒交,12月14日他說馬上交,而合同上違約中:如買方沒有按期交付房款,逾期每天按萬分之二交違約金(合同沒有明確買方可逾期多長時間);還有一條是:買方違約,房屋不能成交,買房在違約之日三天內支付房價百分之十.這種情況下我可否因為買方沒按時付款而終止合同?謝謝!